www.dapmalaysia.org

文告&评论

三美威鲁及林敬益应在内阁会议建议修改宪法第121(1A)条款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200612月5日(星期国会大厦发表的声明


三美威鲁及林敬益应在明天的内阁会议建议修改宪法第121(1A)条款,以纠正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证明这从来就不是国会在1988年修宪时的本意


内阁明天应勇敢的考虑修改宪法第121(1A)条款,以纠正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证明这从来就不是国会在1988年修宪时的本意。

我深信,如果国会在1988年3月辩论通过121(1A)条款的1988年修宪法案时,有一名国会议员有远见的问,修宪的用意是否在於制造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与家庭悲痛,答案肯定是斩钉截铁的“不”。

最近的个案是,死者拉也班安东尼(71岁)是一名天主教徒,他的教会婚姻育有6名子女。他於1990年与一名回教女性结婚时改信回教。在1999年,他重信天主教,并通过在宣誓官前作法定宣誓,指他已证实信仰天主教。

他的律师准备有关文件及由一名宣誓官执行後,提呈给国民登记局,该局接受拉也班的宣誓书及恢复他的天主教徒地位。他的大马卡(2000年发出)名字下面印着基督教字眼。

大马在国际上以一个容忍与和谐的多元宗教国家典范着称,但这项新的纠纷肯定会带来负面影响,有关纠纷是拉也班的患癌妻子罗德丝玛丽及家人能否根据天主教仪式安葬他,或者他们的这项权利必须让给雪州回教事务理事会(MAIS)。

巫青团长拿督斯里希山慕丁及其他巫统领袖宣称第121(1A)条款是独立社会契约的一部份而不容置疑是不正确的,因为121(1A)条款是国家於1957年独立31年後在国会修宪下的产物,而且不曾属於独立社会契约的一部份。

此外,在1988年修宪通过121(1A)条款前,政府完全未徵询各族群与不同宗教信徒的意见,这是该条款应加以检讨的最有力理由,因为它目前显然地造成不公正,以及有违国会当初立法通过的本意。

建议通过121(1A)条款的1988年宪法修正案於1988年3月15日提呈国会首读,经过两天的辩论,国会即在3月17及18日2读後匆匆的加以通过。

这项修宪是在国家面对严重危机时通过,当时3权分立原则正受到空前的打击,法官正面对被弹劾威胁及7名行动党国会议员正在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下被扣留。

因此,卡巴星丶陈胜尧博士丶林冠英丶刘德琦丶已故P巴都丶已故V卫及我本身在1988年3月时被扣在甘文丁扣留营,无法在国会参加有关的辩论。

在1988年修宪法案中,由於具有其他许多高调的修正条款,新的121(1A)条款就鲜少受到关注,121条款中同时被修正的包括将高等法庭原有的“联邦司法权”剔除,让3权分立的宪制原则受到无可弥补的破坏,并为我国史上的最严重司法危机铺路,造成最高法院院长及两名最高法院法官被革职,我国至今仍未从这项危机中复原过来。

有鉴於此,内阁应进行一项谘询程序,检讨121(1A)条款,以确保保障宗教自由的第11条款具有全面与适当意义,以及提供保障。

拿督斯里三美威鲁及拿督斯里林敬益在1988年时是内阁部长,他们於1988年3月18日在国会投票支持1988年修宪法案的通过。

就让他们明天在内阁中厘清,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从来不是国会在1988年修宪时的本意,并要内阁对第121(1A)条款进行所需的修正来纠正有关的不公。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