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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第12条文,针对国阵政府镇压公民社会、在野党与民主活跃分子、显然违背基本人权的行动召开听证会,以阻止国阵在来届大选使用谎言、威吓及暴力制造恐惧来赢得大选
我们认同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遗憾,
即贵会一再呼吁政府废除公众集会及游行须向警方申请准证的法律,却不受政府理会。我们也支持贵会所发表的声明,指出举办和平集会是基本人权,这不仅在《联合国人权宣言》中阐明,也是我国联邦宪法所赋予精神、形式与实质内容。
贵会说得对,警方应该在和平集会现场纯粹维持秩序,而不是去干扰或破坏集会的进行,警方不应单凭想像或预测,在没有证据显示可能发生暴力事件的情况下,
就拒绝和平集会。不过,我们担心政府正在利用他们无可理喻的想像,假想暴力示威是由一群“与恐怖分子有联系的极端分子”举办的,以在国内制造恐慌。
因此,我们要求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援引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第12条文,针对国阵政府镇压公民社会、在野党与民主活跃分子、显然违背基本人权的行动召开听证会,以阻止国阵在来届大选使用谎言、威吓及暴力制造恐惧来赢得大选。
我们也针对最近政府滥用保安机关、严重侵犯基本人权,对行使言论自由及集会自由权利的公民社会、在野党人士及民运分子进行大逮捕。显然地,两场分别由干净、公平选举联盟及兴都徒权益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0日及11月25日举行的大集会能召集到4万名参与者,已令政府惊慌失措,导致如今诉诸严苛的手段,压制要求自由、公正及透明度的呐喊声音。
在独立50年之后,政府继续以打压媒体自由及人权著称,人民正在要求恢复基本自由。我们必须思考出一条属于全体马来西亚人的新出路,这必须建立在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所提倡的四项基本人权:
第一、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
第二、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
第三、不虞匮乏的自由;
第四、免除恐惧的自由。
我们真挚地相信,上述四项基本自由能有助于滋养和包容所有为政治平等、经济机会平等、社经地位平等、环保所做的斗争,并强化所有马来西亚国族内在的人类尊严。
然而,我们非但不享有上述四项基本自由,还饱受警方滥权、过度使用暴力及众目睽睽下践踏人权的事件,并且导致100项逮捕事件如下:
1.2007年12月12日,10名回教党支持连同回教党副主席莫哈末沙布被控防碍公务,阻扰一名警官办公。
2.2007年12月11日,29名人士在试图呈交一份净选盟的备忘录,以反对修改宪法第125条文,将选举委员会主席的退休年龄从65岁延长至66岁时被逮捕,其9人是在神圣的国会建筑物范围内被逮捕。
3.行动党电子选战主任黄泉安被警方骚扰,警方基于他在11月10日净选盟大集会后,向半岛电视英语新闻节目发表批评政府及警方的言论,在毫无根据的刑事毁谤控状下对他进行盘问及调查。
4.2007年12月9日,
共有23人在不同的理由下被逮捕,包括5名律师参与非法集会、3名社运人士游行庆祝国际人权日,而回教党副主席莫哈末沙布、公正党宣传主任蔡添强及其余12人也在参与净选盟非法集会的理由下被逮捕。律师公会人权委员会主席云大舜在抗议官员不合法地取走张挂在吉隆坡律师公会总部外的人权日布条时,也在防碍公务的罪名下被逮捕。他们都使用粗暴的方式进行逮捕,云大舜被包围而莫哈末沙布被强行从车里带走,当时,他正前往参加其女儿婚礼的途中,警方砸碎他的汽车挡风镜,导致其三名年长的亲友因受惊昏倒。
5.警方在峇都布洛(Batu Buruk)于 2007年9
月8日举行的公联盟人民集会当中开枪射伤两位民众,被控告企图严重致伤一位警官以及参与 2007年 12月9
日的非法集会。问题是为什么开枪射伤他们的警察并没有被控企图谋杀或严重致伤这两人?
6.31 人被控在黑风动参与非法集会以及企图谋杀,另外还有30张追捕令针对出席 2007年11 月25 日兴都权益集会的相关人等发出。
7.被控煽动的兴都权益领袖乌达雅古玛乌达雅古玛(P. Uthayakumar ),在2007 年12 月11 日获准以5
万令吉保释后,再度被捕,等候第二度煽动案审讯。2007 年12 月12 日,他在被扣留后的24
小时,在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再被释放,就这样,他在警方扣留所呆了24 个小时,这看来是警方滥用权力,在不必要的情况下扣留他。
8.巫统领袖在巫统副主席莫哈末阿里(Datuk Mohd Ali Rustam
)带领下,要求褫夺兴都权益律师以及领导们的公民权,马六甲前任首席部长阿都拉欣( Tan Sri Abdul Rahim Tamby
Chik)也呼喝要举办一场挥舞马来巴冷刀以及挥舞马来剑的反示威集会来威吓非马来人,不过巫青团主席希山慕丁不予理会并只是轻轻带过。
9.恫言援引内安法令,将马来西亚变为警察国,动员全体警力并授权他们以高压和独断的方式对付和平的公民,却不去逮捕罪犯来减低日益严重的罪案率。
10.总检察长阿都干尼(Abdul Ghani Patail)亲自介入小小的非法集会案件以及阻碍政府官员履行他们的职责是明显的偏帮政府影响法庭判决的举动。怎么不见总检察长亲自审讯受瞩目的柏华惹钢铁厂(
Perwaja Steel Sdn Bhd)董事经理谢英福之案件又或是那涉及副首相纳吉的敏感蒙古女郎阿丹都雅案件?
保释动作是为确保被告将出现在法庭上,而不是作为在审讯被告前用以拘留并惩戒他的工具。要求法庭拒绝面对 3个月监禁或
1000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罪行的云大舜律师被保释,阿都干尼显然不再是为了公众利益出发,而是作为国阵的代表来执行它的政治欺骗行为,以威吓及骚扰与国阵作对的人。
现在是时候停止这种双重标准、选择性提控及行政滥权的情况。人权委员会必须介入保护普通市民的人权,以确保法律理智、公平地、平等地被执行。公众利益也要求警方停止对和平集会者行使暴力的、独断的及歧视性的行动,而不是全面保护制造暴力威胁的国阵支持者。
非回教徒的膜拜场所被禁止,宗教自由受到威胁。而当巫统国会议员要求教会学校拆除十字架,却没有人受到对付。
另一项重要的国家议题,就是联邦宪法第11条文所赋予的宗教自由的权利,继续被一些宗教领袖破坏,比如最近沙巴州宗教局SS拿督哈兹阿末阿拉威对沙巴首长拿督斯里慕沙阿曼于2006年7月7日发出的指示。(见附函)
上述沙巴宗教司通知沙巴州首长,指回教理事会根据一项在2006年6月27及28日举行的会议,任何生物或动物的偶像或神像在回教教义里是被禁止的。这名沙巴宗教司也坚持,在古达兴建玛祖神像的工程必须被阻止。
之后, 天后基金会被禁止兴建玛祖像,虽然已经购入神像,兴建工程也进行了一半,最终还是被令停工。宗教当局干预行政事务令人厌恶并且这不仅限于沙巴。
两名国阵国会议员赛胡赛伊特罗斯(巴力苏隆)及拿督莫哈末阿兹(四加亭)甚至要求教会学校拆除及销毁教会学校的十字架及基督教画作(见国会会议记录)。不过,尽管他们发表如此不敏感、无事实根据的言论,他们却没有受对付。
当局无法对付这种毫无根据地指责由凡蒂冈所控制的教会学校,及想要将所有的基督教的影响从所有学校摒除,只是一再显示针对回教发表评论会受惩罚,而对其它宗教则反之。显然地,非回教徒的膜拜场所被禁止,宗教自由受到威胁。而当巫统国会议员要求教会学校拆除十字架,却没有人受到对付。
如此严格限制非回教徒那些一早就被地方政府批准、而且并不曾接受政府一分一毫的膜拜场所,是不合理也有违马来西亚宪法的世俗原则。
人权委员会(Suhakam)
需要更积极主动的保护以及维护马来西亚的宗教自由还有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