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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评论

打造2006年为重整我们的人权要求-落实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建议,避免该委员会沦为一个仅仅接受公共投诉的部门

--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
20051210日星期六假马六甲为纪念国际人权日所发表的文告

 

打造2006年为重整我们的人权要求-落实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建议,避免该委员会沦为一个仅仅接受公共投诉的部门

人权不仅是人文价值的核心认知,它也是世上主要宗教和人文传统的核心价值。人权把人类和禽兽区分出来。

就在20051210日的国际人权日之际,民主行动党针对大马政府无法立法保护人权,以及废除所有触犯人权的法令而感到遗憾。有鉴于最近执法和保安当局触犯人权的事件一再发生,国人应该勇敢地把2006年定为重整我们对人权的重视,以监督这些触犯人权的事件再次发生。

予以论之,政府尚有必要落实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多项建议,以避免该委员会沦为一个仅仅接受公共投诉的部门。大马人权委员会的三角形标志象征着该委员会有责任为大马和全人类落实对人权的关注。很不辛地,大马人权委员会无法达致这个远景。这不是因为他们的失败以致他们无法落实他们的建议,而是因为政府拒绝允让该委员会扮演其应该扮演的角色,直接导致他们无法落实他们的建议。

联合国的《国际人权宣言》是奠基于四项基本自由,那就是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和对需求的自由。可悲的是,这些自由在大马却是那么的短缺,尤其是在以下必须落实的六项重要自由:

  1. 媒体和新闻自由-废除煽动法令和印刷出版法令,以及废除出版社每年必须更新出版准证的条规。
     
  1. 学术自由-废除大专生和学术人员必须签署的Akujanji以及大专法令。
     
  1. 公开和公平审讯的自由-为了让人们能够在法庭享有公开和公平审讯的自由,政府应废除无审讯扣留的法令,譬如内部安全法令和各种紧急法令颁布。
     
  1. 免受虐待的自由-落实警方皇家调查报告书125项建议,以让人们享有在扣留所、扣留中心和监狱里享有免受虐待的自由,尤其是最近发生一名女子在扣留所拉耳朵蹲上蹲下的事件。
     
  1. 宗教自由-允许非穆斯林女毕业生在国际回教大学毕业典礼上不用佩戴头巾,以及免受歧视性和压制性法律迫害的自由。
     
  1. 经济和文化自由-在学习、工作、平等机会中通过肃贪的方式来落实经济和文化上的自由。这可通过立法规定把给予反贪污局其自主性,并规定反贪污局只是向国会负责,以及废除所有利惠小部分人士及牺牲大部分利益的歧视性政策。

大马人权委员会法令第41)条文清楚阐明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功能,即推展关于人权的认识和教育节目,作为一个人权咨询的机构,包括针对侵犯人权的投诉作出调查和举办听证会。然而,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建议没有法律约束权,因而其可以随意被否认。虽然大马人权委员会每年把其建议和念度报告书出版成书,但是有关方面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比方说,有关方面迄今仍未利惠大马人权委员会的建议,如重新检讨内安法令、监视校园选举或阻止警方侵犯人权事件一再发生。有鉴于此,大马人权委员会的显然无法有效地推广对人权的醒觉,以致它被贬为一个纯粹接受公共投诉的部门。

当局倾向于向告密者多于向犯罪者采取行动是无法令人接受的。署理警察总长拿督慕沙哈山甚至表示指示女扣留犯拉耳朵蹲上蹲下的女警察并没有犯错。而真正犯错的是该名偷拍该短片的人士。张天赐甚至支持他的这番言论。

行动党国会议员如林吉祥和郭素沁更因此而遭巫统的国会议员指责,即他们通过传媒公告此事已经损害国家的形象。正如一名18岁少女因为向反贪污局举报一名向她收取贿赂的警员而反遭起诉一样,如果告密者随时会遭当局采取行动,那么他们将会得到什么保障?

虽然行动党并不是指责全体警察部队,而是少数害群之马,但是公众对于警方是否会采取纪律行动对付犯错的警员不表太大的信心。当这则短片没有播放出来,公众人士对于女扣留者被迫裸体拉耳朵蹲上蹲下的事件并不觉得愤怒,因为没有人目睹这些事件。直至有关短片被播放之后,人们才了解原来警方滥权的问题是如此严重。

我们希望大马人权委员会能够赞成,即只有揭露警方类似的滥权事件,我们才能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我们对大马人权委员会在这起短片事件上的沉寂表示惊讶,并希望大马人权委员会能够针对此事作正式表态。

我们不能指示依靠媒体工作者的良知来揭发类似事件。又有多少宗类似的事件能够刊登在报章的头条版位?每一宗刊登在报章的类似事件,就有十宗案件没有被揭发出来。我们需要的是制度性的改革来全面改善侵犯人权的事件。

更甚的是,该法令第44)条文阐明:任何没有在联邦宪法第二章列明,但却被参照于联合国人权宣言的人权只将被考虑,除非它没有抵触联邦宪法。联邦宪法第而二章列出九大报章以下基本自由的条文:

  • 第五章-生存和个人自由权
  • 第六章-禁止奴隶和强制劳工
  • 第七章-受保于追溯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
  • 第八章-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第九章-自由移动的权力
  • 第十章-言论、集会和结社自由权
  • 第十一章-信仰自由权
  • 第十二章-受教育权力
  • 第十三章-拥有产业的权力

很不辛地,这些在1957年独立宪法里清楚阐明的保障已经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以致它和原来的保障完全不同。除了废除侵犯人权的法令之外,马来西亚也应该立法保护人权。其中一个最好的方式就是恢复原本的独立宪法,以便有关基本人权能够在毫无条件的状况之下给予全面恢复。

我们希望这份正值国际人权日所颁布的文告不仅能够宣传对人权的醒觉,但是也能够强化大马人权委员会对保护人权的作用。要不然这不仅无法重整我们作为人性的尊严,同时也默让侵犯人权的事件继续在大马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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