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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威魯的雙重羞恥,因為身為在17年前主要負責南北大道私營化談判的工程部長及內閣成員,竟然不知道數代大馬人的權利已經簽了給南北大道公司,包括賦予該公司隨意施加不公平的“逾時逗留”罰款的權力

--國會反對黨領袖兼怡保東區國會議員林吉祥
2005126日(星期三)在怡保發表的聲明(2

 

三美威魯的雙重羞恥,因為身為在17年前主要負責南北大道私營化談判的工程部長及內閣成員,竟然不知道數代大馬人的權利已經簽了給南北大道公司,包括賦予該公司隨意施加不公平的“逾時逗留”罰款的權力 

拿督斯里三美威魯的雙重羞恥,因為身為在17年前主要負責南北大道私營化談判的工程部長及內閣成員,竟然不知道數代大馬人的權利已經簽了給南北大道公司(PLUS),包括賦予該公司隨意施加不公平的“逾時逗留”罰款的權力。 

PLUS董事經理拿督依多斯莫哈末堅稱PLUS在神密的南北大道私營化合約下,有權向車主施加不公平的“逾時逗留”罰款。 

他說:“在合約下,我們有權經營及管理大道的收費,而偵察與杜絕欺騙過路費行為是維護收費制度完整的一部份努力。” 

星洲日報今天引述PLUS的公關部副總經理卡麗拉說,該公司將重新取締逾時逗留,因為它向車主徵收逾時逗留罰款是合法的做法,因為它在與政府所簽署的合約中已規定,它有權向車主徵收費用及揪出大道騙子。 

PLUS的立場等於向三美刮了一個耳光,直接駁斥他昨天在亞太部長級基本設施發展論壇閉幕後向記者重申的言論,三美說,PLUS沒有法律權力在咨詢其部門或大馬高速公路局之前,單方面徵收逾時逗留費。 

可以看到南北大道合約內容及屬於聯邦政府法律顧問的總檢察長丹斯里嘉尼巴戴能否澄清,到底誰是誰非,是PLUS抑或三美? 

行動黨早在1987年即反對不公平的南北大道私營化,因為它缺乏負責任與透明度,結果代表我上法庭挑戰其私營化合法性的律師卡巴星及我本身,於198710月,在茅草行動大逮捕下,被內安法令逮捕及扣留在甘文丁扣留營。 

行動黨反對南北大道私營化的理由,在將近20年後,終於証明是對的,因為在上周召開有關水務聯邦化及私營化的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國會特別會議上,一名國陣國會議員警告政府別讓南北大道私營化的大失策重演。國陣國會議員形容在使用者大事反對之下仍將過路費調高10%的南北大道私營化計劃為“典當”了大馬人民及後代的權益。 

因此,我周二在國會辯論修憲法案時,把南北大道形容為大馬所有不公平私營化(強盜化)之母,令在場的三美大發雷霆。 

三美不知PLUS所宣稱的,在合約下它有權向車主徵收逾逗留費,再次証明我批評南北大道私營化是對的。 

三美唯一可以對在南北大道私營化中犯下罪行贖罪的是,將有關合約內容解密及在其部門網頁上公佈,以讓國人及大道使用者查閱及研究。 

否則的話,身為在17年前主要負責南北大道私營化談判的工程部長及內閣成員的他,竟然不知道數代大馬人的權利已經簽了給南北大道公司(PLUS)的雙重恥辱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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