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修改有关强奸的刑事法典条文
民主行动党妇女组主席兼大山脚区国会议员章瑛今日表示,基於现况的需要,她支持国会遴选委员会对有关强奸刑事法的修改,以能更有效的警戒强暴者,进而更有效的保护弱势女性,及减少性暴力案件。
她指出,为了对付滥用职权的执法人员、宗教司、乩童等骗色,国会遴选委员会在刑事法第375条(2)曾加了(f)项,註明如果执法人员,如警察威迫女受扣留发生性交,或宗教司和乩童假借医病骗女事主与他们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当时获得事主的同意,也当强奸论。
她表示,这项修改是有必要的,因为一向来都有宗教司、神棍利用治病为名、骗财骗色,未修改前的刑事法第375条很难治罪,因为强奸的基本定义是在事主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交;神棍和宗教司骗色通常多次发生,而且又在他们指定的地点,所以很难证明事主是在不情愿之下或被骗之下被强奸;375(2)(f)条文将克服这个不足。
“不过,由於这条文針对上司威迫下属性交的关系,所以有一些律师认为应该加以更详细的说明,以避免本来是“两厢情愿”的上司下属的性关系,在双方关系交恶后,被下属指控为强奸。“
章瑛指出375(2)(f)条文是指在被威迫的情况下女性被迫同意与上司,或职权比她高,或因职业关系而受她信任者(如乩童、宗教司)发生性交;因此,若经理和秘书是在“你情我愿”发生性关系,就不能以此条文提控。
“律师公会和性别平等联合行动组织已经針对这条文可能因诠译未足完善而被滥用的问题举行联席会议探討,我希望他们能提出克服的方案。”
强奸惩罚分为两个等级
章瑛指出,国会遴选委员也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将强奸惩罚分为两个等级,一般强奸的刑罚从以前最少5年,最高20年监禁,改为不超过20年监禁,没有最低监禁年限是考虑到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规定性强奸案,(任何人与不足16岁的女事主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在获得同意或否的情况,都一律当强奸论,因为16岁以下的女生尚未足法定年龄,不能自做决定。)如果是情侶关系又获得女方同意,硬定性的5年监禁有欠公道,也严重影响男事主的前途。
在下列请况下所发生的强奸将面对更重的刑罰,即最少5年,最多不超过30年的监禁,及鞭打,一般强奸犯也一样和可被判鞭打:
-(a)
在强奸之前后伤害受害者或其他人
-(b)
在强奸之前后,恐吓伤害或杀害她或其他人
-(c)
在別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强奸罪行
-(d)
在16岁的受害者不同意的请况下,强行性交
-(e)
与12岁的事主发生性交,不论她同意或不同意(一律视为强奸)
-(f)
滥用职权或工作的关系威迫事主性交(如宗教司对病人)
-(g)
当受害者在受强暴时已有孕在身
基於倫奸案严重形响家庭,国会遴选委员会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将刑罚定为不少过8年,及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打不超过10下。如果在强奸或试图强奸过程中导致受害者死己,将面对死刑或15至30年的监禁,及鞭打不超10下。
刑事案调查程序第295条文;规定强奸犯接受辅导
国会遴选委员会建议修改刑事案调查程序第295条文;规定强奸犯必须在监禁时期受监督及接受专人辅导,以建设正确的性观念、尊敬妇孺及个人的价值观,以助改过自新不重犯。
刑事案调查程序第13条文:知情者报警
国会遴选委员会建议修改刑事案调查程序第13条文,规定任何人知道强奸及伦奸案发生,都必须向警方警案,以助将嫌犯绳之以法。
375A:夫以暴力迫妻性交可被监不超过5年
亦是行动党副秘书长的章瑛特別赞揚国会遴选委员会在修改时附加的375A条文。375A条文明阐,丈夫如果以恐吓致死或伤害妻子或其他人以威迫妻子性交,也可被监禁不超过5年。她指这项条文有助保护婚姻已亮起红灯,但丈夫仍以暴力威迫性交的妻子。
她指出,协助家暴受害者的妇女团体发现很多遭受家暴的妻子也遭受丈夫施加性暴力,不过,由於未修改前的法律不承认婚姻内的性关系可构成强奸罪,妻子无从求助或获得保护。
基於此,多个妇女团体要求政府向澳州和纽西兰等国看齐,修改法律,註明即使夫妻关系,丈夫若妻子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迫性交,也应当强奸论;从妇女角度来看,这能保障身为人妻者在房事的尊严。不过,对回教徒和及一般男性而言,在现在这个时候,尚未法接受这种“婚內强奸”的概念,所以国会遴选委员会选择拆衷方案,即保存原本的“婚内无强奸”的原则,也同时禁止丈夫使用暴力威迫妻子性交,藉此保护妻子的基本人身安全和尊严,她认为这是各方应接受的中庸方案,因为任何得体识礼的男人都会同意房事是“两廂情愿”的事,应尊重妻子的意愿,不应以暴力威迫。
支持掠夺归打搶案重罚
原有的刑事法典第392条文列掠夺案偷窃案,自是由於掠夺案日益猖厥,而且掠夺匪愈来愈兇暴,许多受害者不但被搶走手袋财物,也蒙受轻、重伤,甚至失去性命,国会遴选委员会因而采纳多方的要求,在第392条文增加(e)附条文,将掠夺列打搶案,並提高刑罰,将监禁期提高到不超过14年。
不过她指出,由於掠夺案受害者在极度惊吓之下都难於证认掠夺匪,因此虽然加重刑罚有警戒作用,但是更好的方法是在高风险区加强巡逻,防笵掠夺案的发生。
支持修改117条文,减少不必要的扣留
在现今的刑事法117条文之下,警方可在扣留涉嫌触犯令者的24小时之内,向推事庭主申请不超过14天的扣留,以进行调查。有投訴显示,推事庭主过於轻易批准警方的申清,因而发生不必要及过长的扣留,有时甚至发生“连锁性”的扣留,即在一州扣留14天期满后,又到另一州再申请14天扣留期。
为了减少不必要及过长的扣留,及避免“先扣留,后调查”的办案态度下可能发生被冤枉无辜扣留事件,国会遴选委员会修改刑事法117条文,明阐:
*涉嫌严重案件,如殺人、强奸和持枪打搶等,面对14年以上监刑的案件,最长的扣留期不可超过14天;首次申请不可超过7天,若有必要,可以再申请不超过7天。
涉嫌少过14年监刑的案件,扣留期不可超过7天;首次申请不可超过4天,有必要再申请不可超过3天。
此外,117条文在修改后也明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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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逮捕时,必须告知嫌犯逮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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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在被逮捕后,应被允许以电话或其他途径通知亲人或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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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可以在未录取口供之前,在合理的时间内联络及谘询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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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需免费提供联络亲友和律师的设备
刑事案调查程序第107条文:报案程序
国会遴选委员会建议修改刑事案调查程序第107,有关报案程序的条文,以更方便公众报案。该委会建议,任何值班的警员,不於是在警局里外;都必须接受任何人的报案,这意谓着,公众也可以向在街道上巡逻的警员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