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长阿都拉应该指示内陆税收局停止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04条文有关禁止任何没有清还所得税的马来西亚公民出国经商或旅游,因为他们还是会回国,而且他们并非是要逃税。财长也应该在这事件上咨询总检察长
兼任财长的首相拿督斯里阿都拉巴达威应该指示内陆税收局,停止援引所得税法令第104条文有关禁止任何没有清还所得税的马来西亚公民出国经商或旅游,因为他们还是会回国,而且他们并非是要逃税。财长在这事件上也应咨询总检察长。
内陆税收局总监哈斯玛阿都拉在接受《新海峡时报星期刊》专访时警戒全国3万9千867名逃税的马来西亚公民已经被列入黑名单,不能离开马来西亚。
她说,那些最近通过马来西亚旅游展览购买飞机票出国的公民应该向内陆税收局先行查询。
这是公共服务领域中最为无理,甚至是最为干扰性的措施。
哈斯玛说《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4条文阐明,任何人士,包括本地和外国公民如果尚未缴清所得税,一概不能离开本国。
我相信当国会在40多年前通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时,其用意是要阻止本国还是外国公民以离开马来西亚的方式来逃税,而不是要阻扰他们在海外的生意或破坏他们的假期。
我不相信国会是为了要阻止面对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马来西亚公民前往新加坡、泰国货其他海外国家度假或经商。
有鉴于此,我要提出的争议是,该法令第104条文的宗旨是要阻止那些可能会逃离我国以避免缴交所得税的人士离开马来西亚,而不应一概用来对付3万9千867名中每一名要出国经商或旅游的公民,尤其是他们可能会回来马来西亚。
因此,总检察长应该咨询内阁,即到底该法令第104条文是否能够让内陆税收局作出这么狭隘的诠释,尤其是经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正式施行以后的40年的今天,出国度假已经是最为平常不过的一件事。再加上全球化和廉价航空纷纷出现的年代,内陆税收局根本没有理由阻止任何人士自由出国旅游,除非在特定情况之下,内陆税收局相信某位逃税者确实是要为了躲开偿还所得税的义务,而选择逃离马来西亚,那么该局才可以禁止该位人士出国。 |